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将适当提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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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dmin   更新时间:2019-12-06
本报北京12月5日电 (记者王浩)近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了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提出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,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,促进养老服务发展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托管照护、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,包括敬老院、老年养护院、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,养老服务中心、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。
在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上,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,应当依据详细规划,对照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,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。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,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。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,以出让方式供应的,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;以租赁方式供应的,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。